成医标识
简介
- 校名:bt.bt365,简称:成医
- 英文名:Chengdu Medical College,简称:CMC
- 创办时间:1947年
- 类别:公立大学
- 学校类型:医药
简介
- 属性:省属普通高校
-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 法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601号(天回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新都校区)
- 学校网址:www.mychinamp.com
校徽
- 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形徽标,由bt.bt365的中英文名称及图形两部分组成。徽章有两种,一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一为和徽志同形的圆形证章。
校旗
- 长方形蓝色旗面,图文为校徽和“bt.bt365”校名
校歌:《我们是守护生命的人》
- 美丽的校园绿树成荫
- 嘹亮的歌声抒发胸襟
- 教学相长 师生情深
- 奋发有为 团结一心
- 医学高峰勇攀登
- 我们是播种健康的人
- 医学高峰勇攀登
- 我们是播种健康的人
- bt.bt365,改革激活青春
- 我们与时俱进,我们开拓创新
- 我们是白求恩的后来人,白求恩的后来人
- 年轻的校友精神振奋
- 携手负起历史重任
- 白衣使者以人为本
- 报效祖国奉献青春
- 救死扶伤尽天职
- 我们是守护生命的人
- 救死扶伤尽天职
- 我们是守护生命的人
- bt.bt365,改革激活青春
- 我们与时俱进,我们开拓创新
- 我们是白求恩的后来人,白求恩的后来人
- bt.bt365,改革激活青春
- 我们与时俱进,我们开拓创新
- 我们是白求恩的后来人,白求恩的后来人
专题片:《逐梦成医谱新篇》
- 琼苑天府,古镇天回,香城新都,一座蓬勃发展的现代化大学座落在这里,她就是bt.bt365。
- 1947年,bt.bt365的前身豫皖苏军区卫生学校在炮火硝烟中诞生。转战晋冀鲁豫、挺进川黔滇藏、守卫西南边陲,金戈铁马,南征北战,始终不辱使命、极尽奋斗拼搏。2004年8月,学校整建制移交四川省,定名bt.bt365,翻开了追寻成医梦的历史新篇章。
- 半个多世纪的戎马倥偬,铸就了成医基因里的军魂。军歌、军号、军姿、军礼,军乐团、国旗班,红星广场、八一大道,一串串人民军队的元素符号,传承着一代代成医人难以割舍的军旅情愫。
- 光阴荏苒,岁月流金。移交地方十年来,成医在探索中奋力前行,在拼搏中跨越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瞩目成就:2006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11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3年,高水平通过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跻身四川省首批“2011计划”项目,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获批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2014年,新增临床医学、药学2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bt.bt365章程
(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2号核准发布,2015年8月20日)
序言
bt.bt365前身是1947年组建的豫皖苏军区卫生学校,其后历经十八军卫生学校、西藏军区卫生学校、西藏军区护士学校、西藏军区军医学校、成都军区军医学校、成都军区卫生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三军医大学成都军医学院等发展时期。2004年8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学校由军队整体移交四川省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为bt.bt365。
学校继承“特别讲政治、特别顾大局、特别守纪律、特别讲奉献、特别能战斗”的军队传统,弘扬“玉汝与成、至善弘医”的成医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开放办学、质量立校、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立足区域,面向行业,突出应用,服务基层,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等医学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bt.bt365,英文名称为ChengduMedicalCollege。
第三条 学校设有天回校区和新都校区;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601号(天回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新都校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办学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bt.bt365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九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和学位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惩和工资分配,并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八)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对学校资产和各项收入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依法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五)维护学生、教职工及其他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六)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依法实行信息公开;
(八)建立学校运行与功能发挥的保障体系;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科门类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非全日制继续教育与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以医学学科专业为主,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招生条件、标准、选拔办法和程序招收学生,招生简章和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行业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建立教育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和核查、评估办法;引入外部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学校学科、专业的办学水平和课程的教学质量;主动接受国家或行业组织的学科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依法治校,遵循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总要求,努力培养区域和行业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专业人才;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领导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校党委的职权。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校长为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臵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争创一流,把学校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bt.bt365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对学校学术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工作的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裁定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审议学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评估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bt.bt365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学代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生会依法依规履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自主设置和调整学校的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
第五章 教学科研医疗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教学科研医疗机构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学科研医疗机构包括学院(系、部),研究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直属附属医院等,具体承担学科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部)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依法自主运行。学院(系、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执行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根据学校规划,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五)负责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育教学任务;
(六)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引进、教职工的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负责实施本单位各类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按照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负责本单位资产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部)党组织(包括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负责其自身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负责本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系、部)最高决策机构。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主任)、书记协商主持,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学院(系、部)根据学校各委员会章程和实际需要,可设立相应二级分委员会。各二级分委员会在相应校级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或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承担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成果评价等方面的规划、审议、评定、监督职责,参与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直属附属医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采取“院系合一”管理体制。学校将附属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和改革、发展、建设纳入整体规划,加强指导和支持。附属医院实行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四位一体”统筹发展,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学校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医务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带薪休假和学术休假,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对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卫生事业,教书育人,救死扶伤;
(二)承担署名科研成果的学术责任;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四)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的荣誉、利益;
(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制度规定;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为教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培养培训体系,为教职工适应岗位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聘任的各类校外专家学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按程序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获得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和就业指导;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度规定;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诚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学校通过学生资助体系等途径,依法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在学校从事交流学习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配臵、使用和处臵等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与政府,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开展交流合作,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学校坚持为校友服务的理念,支持校友学业与事业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博爱,精益求精”。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风为“教必至精至诚,师必至善至仁”。
第七十条 学校学风为“学则精于术业,习则诚于知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形徽标,由bt.bt365的中英文名称及图形两部分组成。徽章分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与徽志同形的圆形证章。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蓝色旗面,图文为校徽和“bt.bt365”校名。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我们是守护生命的人》。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8月25日。
第七十五条 学校网址为www.mychinamp.com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等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
(四)举办者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按照第七十六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七十八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和废止。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